服务地区-广西百色
债权人在以下情况中可以行使代位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2、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广西河池
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广西崇左
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发生上的法定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定的,其发生根据和行使规则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目的上的自益性;
3、效力上的代位性;
4、性质上的实体性,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